毛集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日期:2024-07-19 17:34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陈浩 浏览次数: 字号:



集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毛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84号 淮南市凝驰商贸有限公司
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淮南市凝驰商贸有限公司 91340400ma8qa0j6x3 应*路 当事人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购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依据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扫描支付或到交通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收款方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2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85号 毛集实验区
方家绿豆丸子店(方良玉)涉嫌经营不合格香酥豆饼案
毛集实验区方家绿豆丸子店 92340400ma2naayn8h 方*玉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麻辣原料未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香酥豆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第一款“(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依据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扫描支付或到交通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收款方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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